《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施行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大家好!
《太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已届一年。太原市是我省首个文明行为立法的城市。该《条例》倡导十二类文明行为,同时也规定,“随地吐痰或者便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等十四类不文明行为将受到处罚。我们衷心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认真学习、宣传、践行《条例》,知荣辱、明是非、讲文明、树新风,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办好二青会,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为谱写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太原市文明办
2019年4月1日
十四类将受到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的。
(二)随意倾倒或者丢弃垃圾的。
(三)使用高音喇叭、音响器材等发出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
(五)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
(六)在观看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时,影响他人观看演出、比赛或者影响演出、比赛正常进行的。
(七)使用公共自行车加装儿童座椅,拆解、破坏公共自行车及其设备的。
(八)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九)露天烧烤经营的。
(十)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
(十一)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为犬只束牵引带的。
(十三)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
(十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公司超量投放或者未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自行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