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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

来源:未知 作者:山西省人民政府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06
摘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补贴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 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19〕1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
地农
民的养老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
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
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将符
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
养老保险补贴,
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
制度。
(二)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建立“谁征地、谁负责,谁用地、
谁
承担”的筹资机制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预
存制度。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在征地成本中单列,足额安
排,一次性划拨,用于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三)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同
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好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维
护社会和
谐稳定。
二、补贴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统一
征收农
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
征地时享有农村集
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含)以上在册
农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
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
均不足0.3亩;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
比例达50%(含)以
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被征地
农民纳
入补贴对象范围,不重复享受补贴。补贴对象年龄以土
地补
偿公告日为基准日。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市、县政府
制定。
在办理项目征地手续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村
(居)委会认真制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
案。征收
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应将征地面积、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资金落实到户,具体补贴对象由承包户
提出申请,并报村(居)委会
审核;征收未承包到户或因其他
原因不能明确具体补贴对象的农
村集体所有土地,保障人
数为征地面积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积
(尾数四舍五入)。
由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大会确定参加
基本养老保
险的补贴对象名单,原则上向45岁(含)以上人员及困
难群
体倾斜。
村(居)委会在履行必要的告知、听证、公示等程序后,将
补贴
对象名单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
办事处)审
核后统一报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地农民参
保缴
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委会确定。
三、补贴费用筹集与管理
(一)筹资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由当地政府足额安排被征
地农
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对全部失地的,人均筹资标
准为本县(市、
区)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标准的139倍;对大
部分失地的,人均筹资
标准为全部失地人均筹资标准乘
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资金管理。
单独选址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用地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
补贴费用;分批次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由县(市、区)政府
统筹安排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费用,征地获批后,供地
时由用地单位缴
纳或从土地出让金中清算。用地单位缴
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
用,由当地政府预存入征地项目
所在区域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相
关财政专户,不得减免或
缓交。
征地项目获批后,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函告同
级财
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市、县级社保经办机
构与用地单位
据实结算;征地项目未获批的,应将预存的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
本息全部返还原交款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预存管理,按照财政专户管理办
法
执行,实行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
人不得挤占
挪用。
四、资金划转与记账
征地项目获批后,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将
该
项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本息从相关财政专户划入城
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根据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名单,及时将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准确记入补贴对象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的“被征
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项目下。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老保险或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级社
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基本
养老保险补贴费用记入其
个人账户。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不得抵扣基本养老保险
年
度缴费,不参与计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五、待遇核定与发放管理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个
人
账户养老金按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办法衔接、计发,按月
支付。其
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国家
及我省规定的养
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将参保补贴本息与
原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后计发养
老保险待遇。
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根据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金额
计
算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记入个
人账户时的实际年龄确定,从计发次月起支付,原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与新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叠加发放。
六、新老政策衔接
本意见实施前,被征地农民补贴资金筹集、补贴方式和标
准仍
按原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未足
额落实或未按
原制度规定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在其年
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由当地政
府加发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用地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
保险资金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征收补
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及时准确计入个人账户并计发待遇。
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以保
障基本
生活为原则,具体标准、资金筹集、支付方式等由
当地政府结合本
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七、组织保障
为加强对全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
维护
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成立山西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工作领导小
组。各级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的责任主体,各职能部门
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
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组织领导和
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
作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
核被征地农民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名单及金额。自然资源
部门负责土
地征收的审核及征地面积的核定。财政部门负责基本
养
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保障工作经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负
责社保审核,在资金到位、保障对象名单确定的基
础上,为被征地农
民办理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
保险待遇计发。
各级自然资源、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先
保后
征”的原则,对未足额预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费用、未
出具缴费票
据的,自然资源部门不得组卷上报;对未足额预
存基本养老保险补
贴费用、未提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对象名单的,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不得签署社保审核意
见,当地政府不得实施供地。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自然资源厅要完善征地社保
审核
规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制定统一的经办流程,
完善基本养
老保险信息系统功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可根据
本意
见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备
案。如国家出台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
按照国家规定执
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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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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